索 引 号: | 750296779/2023-0008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霸州市农业农村局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
霸州市农业农村局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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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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